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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3-10-28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要求,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和《安顺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安学院党发〔2008〕54号),为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原则和目标: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选聘标准,

坚持德才兼备、专兼结合的原则,根据我院实际,专职辅导员原则上按学生数200:1的比例配备。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管理、高进优出、科学发展,着力构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建设一支配备比达标、思想素质过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辅导员队伍。实现安顺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帮助学院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马克思主义的信念;

(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 专职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实行坐班制,实行学校和系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的资格认定、教育及管理工作。各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的考核依据《安顺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对其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

第八条 每学年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各系和学生共同参与对专职辅导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由学生工作部汇总,经院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九条 完善辅导员评优奖励制度,每学年评选一批优秀辅导员。鼓励先进,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与其职务(职级)聘任、奖惩等挂钩。对不符合要求,在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学院不再聘任,并按干部管理范围报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及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及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