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学校纪律,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考勤纪律,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二条 学校从开学之日起开始考勤,不按时到校注册上课者(已履行请假手续者除外)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 凡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度。各系可以对本系组织的活动制定考勤规定。
第四条 迟到:未经请假,在学校规定开始上课后进入课堂、大会开始后进入会场或其它统一组织的活动开始后到场者均为迟到。
第五条 早退:未到学校规定下课时间无故离开课堂、大会未宣布散会或统一组织的其它活动未结束而无故离去者为早退。
第六条 旷课:凡规定考勤的项目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论处。迟到、早退时间超过十五分钟以旷课论处;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按缺旷一学时计算。由此类推,旷课累计结果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书面申请(请病假,还须持校医务室或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并报所在系办公室备案;五天以内(含五天)由班主任签注意见报系审批;五天以上由班主任、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注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原则上学生请假不超过15天,超过15天不参加教学活动者需由教务处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学生请假获批准后,开始计算实际请假天数。返校后须立即到班主任及相关审批部门凭有效证明进行销假。不按时销假或不按规定履行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各班考勤须明确专人负责。上课由任课教师和班级考勤员共同考勤,其余均由班级考勤员与班主任分别考勤。
第九条 凡旷课数达到10节以上者,各系必须及时将相关材料备齐由分管教学工作的系领导在材料上签字、审核并在系上公示后加盖系公章报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审核后,会同学生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条 各班考勤员应认真负责,严格考勤,凡徇私舞弊者作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 各系须根据此规定制定符合本系特点并易于实际操作管理的考勤管理规定,报学院备案。关于早操、课外活动等由各系自行组织的活动的考勤制度由各系拟定,报学校备案。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原“安顺学院学生考勤请假制度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