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我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实行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完善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衔接。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系(部)请假并报学校批准,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受时限,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及贵州省教育厅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必须按学校教务处规定的时间、程序认真核对并签字确认本人信息的准确性,再由班主任签字确认新生身份的真实性并经系(部)领导签字确认本系(部)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准确性、完整性,最后由学校学籍管理人员、教务处长及分管校长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初,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XJXL.CHSI.COM.CN/)和学校校园网向新生提供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学生须及时上网查询核对。
第二节学年注册
第十四条 学年电子注册是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对在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对在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学年电子注册重新标注。
第十五条 学年电子注册在学年初进行,对上学年学籍变动信息标注也同时完成。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以班级为单位到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并经系(部)领导签字后报叫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备案,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学年电子注册手续。教务处于10月20日前,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年度电子注册情况统计表》,11月底,教务处会同学生处、计财处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对,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报省教育厅。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经所在系(部)主任签字确认及教务处负责人批准,可暂缓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但可申请办理暂缓注册。符合注册条件后,再恢复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六条 学生暂缓注册申请按《安顺学院学生暂缓注册申请表》规定的格式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学年电子注册工作由各系各班班主任负责对本班学生采集数据并报本系系主任签字盖章确认后交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学籍管理负责全校学年电子注册的管理,包括数据的收集、校验、核定,汇总后报教务处负责人并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 学生查询自己的学年电子注册信息有误,须以班级为单位于每年10月20日前,由班主任统一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学生本人认同注册信息。
第三节学历注册
第十九条 学历证书是学生学习经历的凭证。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二十条 毕业生须进行电子图像采集。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电子图像采集时间为上一年的5月1日至7月31日,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图像采集的,须在当年12月1日前补充采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前,毕业生名单须经各系(部)、教务处、学生处、计财处等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教育厅。学历电子注册结束,学校纪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学历电子注册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学校。
第二十二条 毕(结)业证书有学校统一定制、填写和颁发。经审核备案的毕(结)业证书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毕业生网上查询。
第四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教育教学计划包括课程、教育教学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各专业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指依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及其实践环节。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学习成绩优秀,已按教学大纲自学完成某门课程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
具体按《安顺学院课程选修及免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完成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经考核成绩符合学校要求,准予升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含考试和考查。省以上组织水平能力等级测试的课程可除外),在考核结束的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一次补考,补考成绩最高以及格计。经补考后,累计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的,予以留级。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留级一次。
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按一门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教育及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单独进行考核的,均按一门计算。
(三)公共选修课、部分技能课等不及格不计入留级门数。
具体按《安顺学院课程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课程学期期末考试、考查成绩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或退学规定的,经个人申请、系上审核、教务处批准,允许重修不及格课程,每门不及格课程重修次数不超过3次,经3次重修考核后仍不及格的原则上不再重修。
具体按《安顺学院学生重修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良好,其它课程及格的,经学校批准可以跳级。
第三十条 学业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具体按《安顺学院学生辅修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当事先向本系、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系部主任审核签注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在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分。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进行补考。无故不参加考核的,该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补考。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具体按《安顺学院考试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该课程平时成绩按零分记。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持《审批表》转入(转出)方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及拟转入系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年元月或六月前办理。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须由转入系和教务处根据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共同认定其转入前已获得的成绩。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及格方可毕业。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原则上不超过学制两年。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校批准学生休学之日起计算。
学生申请休学,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系同意,报教务处、学生处批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学籍。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户口不变更。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只负责保留其学籍,对休学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及学生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表明恢复健康和可以正常学习的书面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不予复学并开除学籍。
第七节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含考试与考查)超过八门(含八门课程),门数计算参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二)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
(六)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并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同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自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在二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逾期不办理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办理。
第八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结业生申请颁发毕业证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未完成教学实践环节或毕业设计未达到毕业标准而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领取结业证书一年内向学校申请参加学校安排的重修及考试,考试及格报学校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生一年内不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三)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三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安顺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试行)》办理报批手续。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安顺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安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严格遵循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律师代表等组成。
第八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逾期提出申诉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开除决定送达之日起,在二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逾期不办理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八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