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顺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网站!
当前位置: 院部首页   >   党建工作   >   制度建设   >   正文

安顺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6-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生活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结合学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经济与管理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需在会前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学校联系和分管领导汇报并取得同意,同时由本学院党委会议先行把关。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单位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经济与管理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经济与管理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经济与管理学院学术团体和项目管理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维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绩效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帮扶资助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初步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七)非党组织决定的本单位表彰、奖励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经济与管理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报请学校党委联系领导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七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报学校党委联系领导同意后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经济与管理学院办公室负责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会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收集会议议题,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涉密材料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处理并于会后及时收回。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个别敏感问题,可采取无记名形式。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负责人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应确定主要落实者或牵头人,明确办理期限,经济与管理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经济与管理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经济与管理学院各内设机构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行政汇报,除需要保密的决定、决议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通报,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将结合校内巡察或专项检查等工作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违反本规则的,将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问责和追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经济与管理学院

第二十一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议事决策具体规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安顺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委员会

202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