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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6-0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经济与管理学院党委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委委员会议(以下简称“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条  院党委会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执行的决定和意见。

(二)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包括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等重大问题。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三)研究讨论学院干部任免、人才引进使用、阵地建设、部门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评先评优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审议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五)研究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研究决定党委换届、党支部换届、学院党委会工作报告以及下级党组织设置方案。

(六)研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师生党支部建设的措施。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研究讨论党员发展事项以及党内表彰奖励、党内处分等问题。

(八)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重要事项。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研究讨论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基层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原则上1个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基层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最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问题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先由办公室或指定人员提前送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二级学院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先进行沟通酝酿。

(四)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八条 二级学院党委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一般情况下,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议题坚持一事一议原则,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二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岐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分管校领导决定。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由指定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书记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副书记或党务工作人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本部门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向学校党委或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成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凡属应由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分管校领导提出,但在学校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参会人员个人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 党委会参会者必须遵守会议纪律,对限制传达或不宜公开的议决事项,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会议讨论、决策过程,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会议议决情况。

第二十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院党委会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或由党委会提出初步意见,报请上级党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